原告白某与被告吴某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一双儿女归被告抚养。现因被告工作变动,无力照顾两个孩子的学习教育问题,且女儿因青春期与父亲吴某的关系较为紧张,故原告申请变更女儿抚养权归原告。
调解过程及效果
考虑到本案涉及抚养权的变更,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孩子的学习和未来身心健康。人民调解员孙有文在多次调查核实原被告家庭情况并询问女儿的真实意愿后,在孩子坚持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白某生活的基础上,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初期,针对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等问题,人民调解员从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疏导,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引导双方认识到法院调解只是明确孩子抚养权归属,孩子未来成长仍需父母的共同关爱和陪伴。在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尊重孩子的意愿,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白某。
典型意义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父母基于对孩子的爱而争夺抚养权无可厚非,但由谁抚养孩子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离婚纠纷中往往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就是首先考虑的不是处于离婚纠纷中的父或母的利益,而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把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作为考量抚养权归属的裁判标准。本案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应充分尊重了孩子的意愿。在司法实践中,要审慎适用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要依职权适度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及对未成年人的各种影响,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法官提醒
婚姻终止,亲情不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受法律保护。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请把爱的教育进行到底,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东胜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涉及未成年人特点,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综合考量情、理、法等因素,以情释法,将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的方式进行调解,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让诉讼更加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