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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是什么?
作者:东胜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12 09:26:46 打印 字号: | |


近一年来读了《中国法院博物馆》的系列书籍,大受裨益。这套书记录了中华司法文明源远流长的故事,是连接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的文化纽带。博物馆是我们终身学习的生动课堂,是提升社会群体文明素质的重要载体。中国法院博物馆是集展览、宣传、教育、研究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专业性博物馆,对于传承中华司法文化、展示法治发展成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加强司法审判和法治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就聊一聊其中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其人。马锡五(1899年-1962年),陕西省志丹县人。1943年4月至1946年5月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抗日战争时期,创造了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对此大致都有印象,但因为时间有点久远,要想说个明白还是需要掂量掂量。1943年,毛主席曾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众”就是对这一工作方式的高度评价,指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马锡五审理过的“封芝琴婚姻案”广为人知,后被改编为评剧《刘巧儿》更是在全国引起轰动。他曾经说过“国民党反动法院经常采用的审判方式是高高在上的坐堂问案的方式;而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增强人民内部互相团结、便利生产、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诉争的有效方法,也是实现司法群众化的重要标志。”他还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更厉害。”这些话语,充分展现了他亲民、爱民、为民的司法理念。马锡五病逝当天,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写下挽诗:锡五同志,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株树,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你做司法工作,不为陈规束缚,不为形式纠缠。能深入,能显出;既细致,又自然。多少人民叫你马青天……




“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事。1943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作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时,第一次提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念。林伯渠在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部分中指出:“诉讼手续,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法以便教育群众,判决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司法史上唯一以干部名字命名的审判方式,它产生于陕甘宁边区创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探索过程中,不仅在当时成功推广实践,而且对新中国民事诉讼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我国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马锡五在从事人民司法工作中,经常携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调判结合,反对主观主义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其特点有:

一是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当事人心服口服。他审理的“封芝琴婚姻案”就将这一方式体现得淋漓尽致。处理此案时,他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深入群众了解情况,进行多方调解。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经过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不但遵守了政府的法令,也照顾了进步的风俗,自愿不强迫,做到了案结事了。由此想到去年在深圳法院调研时,一位同行说的一句话:有的案件不开庭调解了效果更好,有的案件则必须开庭,开庭对于发挥法治教育的功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关司法理念啊!

(马锡五审理的封芝琴婚姻案中封芝琴和丈夫张柏儿的合影)


二是贯彻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马锡五曾说“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无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容易弄清案情和解决。”在调查时善于依靠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切实了解案情,同时还广泛听取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审判时斟酌参考,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44年,他在审理一起无头凶杀案时,发现疑点重重,除了及时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还另派人深入到事发地一个多月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力排众议,坚持找到关键证据,排除了已被原县司法处关押一年之久的苏氏三兄弟的杀人嫌疑,找到了杜老五认罪的确凿罪证,做到了不怨不纵,罪行相适应。为此,获得了“马青天”的美誉。基于此,1944年6月,毛主席在审阅《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时提出了“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即马锡五方式)”。

时代在发展,有的工作方法或已不适用于现在的审判工作,但这种工作理念仍值得借鉴。以联系群众、司法为民与公正司法为核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至今还在源源不断地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养分。当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注重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加以继承和应用,有助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维护人民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轻信诉状。在这里讲几个马锡五审理陕甘宁边区土地纠纷的案例,以求感受“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魅力。

案例一:合水县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场院地基案。起初基层司法处只凭诉状所说,偏听偏信,未往实地调查,但群众认为裁判不公,社会效果不好。后上诉陇东法庭,马锡五派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并征询群众意见,掌握了实情,王治宽在干部群众摆事实讲道理情况下承认了企图占地的错误做法,使得真相大白,群众交口称赞。

案例二:潘氏兄弟土地纠纷案。潘氏兄弟为同族弟兄,于1940年春开荒时因争夺山地引起纠纷。之后纠纷不断,几经解决未果,后告上法庭。曲子县政府前往调查处理,但因种种原因未得到有效解决,又告到陇东专署。马锡五接受案件后,仔细询问,并详细了解了前几次的调解和判决情况,经过认真的分析,认为曲子县的判决是正确无误的。从家族亲情、兄弟情分、政府政策等几个方面耐心调解,解开了双方的心结。又从生产生活,道路出行方面细致入微的考虑,使得双方心服口服。自此,两户延续数年的土地纠纷宣告和解。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务纠纷,马锡五突破原有的思维,高瞻远瞩,细致入微,一次性予以解决,不留死角。值得我们学习。

案例三:合水县丁、丑两家土地争议案。丁、丑两家涉土纠纷由来已久。历经国民党的地方政府、法院解决各有胜负。革命政权成立后,因政权初建,政务繁忙,一时无暇详细调查此案,纠纷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1943年,马锡五受理此案后,派员前往当地,组织召集四邻逐个调查,了解了双方土地争议的过程。案情基本搞定后,又召集干部群众多人实地勘察,依据当时的土地法令,从该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多方联合评议、调解,使得这件诉争多年而未决的土地纠纷终于得到彻底化解。此案经国共两党两个政权的审判,做出过三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案件合理解决后,当事人和群众都说:民主政府处理案件,真是深得人心。

我从事审判工作近30年,深感“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审理涉土、涉房等现场感非常强的案件时非如此不可,必须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端坐高堂是不可能掌握具体案情的,不依靠群众就不能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效果也会违背初衷,引发衍生案件在所难免。

纵观以上列举的案件,可以看出马锡五审理案件: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获取证据,坚持原则,坚持民主,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方便人民。“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深入群众、公正为民的情怀至今仍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其魂。1945年1月13日,《解放军日报》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和特点进行了归纳,这就是:1.走出窑洞,亲自到发生事件的地方解决纠纷。2.不片面地听信当事人的供言,要深入群众调查,搜集材料,多方研究。3.倾听群众意见,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4.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做说服解释工作。5.分析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6.采用集体自我教育方式,邀请有关人士到场评理,提出处理意见,共同断案。7.审案是座谈式的,不拘何时何地,不影响群众生产。8.态度恳切,做到双方自愿,使其自觉地认识错误,决心改正。从这八点就可看出马锡五同志的一颗拳拳为民之心。那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毫无疑问就是——司法为民!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新时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思想和方法。尽管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合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要求,但依然可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存在差异,即影响社会公众的司法认同,也影响我们的司法权威。因此,只有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培养群众感情,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听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我们才能够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它是一种精神、理念和原则,不是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则。它的持久生命力在于“一刻也离不开群众”。




贺荣同志指出,在新时代各级人民法院弘扬和拓展“马锡五审判方式”要从七个方面下功夫:1.既要司法便民,更要司法公正。2.既要多元解纷,案结事了,又要坚守法治底线。3.既要遵守当事人举证的基本规则,同时要辅之以法院必要的调查取证。4.既要司法公开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人格权益保护相适应。5.既要裁判公正,又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6.既要严格司法,又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既要尊重意思自治,又要有效维护公序良俗。

要求不可谓不高啊!但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一崇高的职业,就得负重前行,才能让人民群众岁月静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们应当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持续弘扬马锡五同志“一刻也离不开群众”的精神价值追求,在司法改革的大道上阔步前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7月10日  于东胜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