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兰某驾驶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驶入机动车道时,与其左侧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杨某驾驶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兰某全责,杨某无责。杨某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小腿后部肌群肌肉损伤,期间费用由兰某垫付。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方案:医疗费用3941.48元,伙食补贴1300元,护理费1911元,误工补贴20天2940元,总计10092.48元。扣除兰某已垫付的7041元,仅支付原告3051.48元,余款拒付,故杨某诉至东胜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及效果
东胜区人民法院收案后,鉴于一方当事人经济困难且身心受创,加之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不予认可,双方沟通不畅,决定启用“法院+调解组织”诉调模式。调解员宋瑞芬细致开展调解工作,阐明责任义务,平抚双方情绪,引导换位思考、相互谅解。
被告兰某是井下工作者,工作时间难以参与调解,原告家境亦不佳。调解员通过多次电话沟通促使双方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加快理赔进程。考虑到兰某的工作时间,调解员利用下班时间反复解释和调解,直至兰某下班后确认调解意见。双方同意后,约定时间签署协议,成功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调解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单纯的法律解释和责任划分并非唯一调解途径。调解员的耐心和对当事人心理情绪的理解同样重要,使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工作的真诚与关怀。从专业法律分析到尊重当事人的工作时间,减少不愉快情绪,促进有效沟通。实实际际走进群众、深入生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