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一)对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发改委、金融机构等部门以及“多多评”和其他信息信用共享平台。
(二)自动履行可以减少参加执行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例如执行费、评估费用、加倍支付债权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的,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将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用。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除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外,还应加倍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履行除金钱债务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