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向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某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将该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朋友在透支后未及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遂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某支行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苏某接到法院传唤的电话后,称信用卡不是其使用的,不应由其归还,其拒绝到庭应诉,电话也再无法接通。法院通过多方线索得知苏某的实际住所后,决定上门释法,采取“送达+调解”的模式提高办案效率。见到苏某后,法官助理向其耐心解释,信用卡的办理是基于持卡人的信用,具有专属性。根据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苏某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苏某承担。苏某听后改变先前抵触的态度,并当场与银行达成了还款的调解协议,透支的款项由苏某向银行偿还,苏某偿还后,可向实际使用人即其朋友追偿。
东胜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将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与银行之间的合同规定。如果他人借用信用卡后进行了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可能使持卡人承担连带责。此外,如果借用人未偿还信用卡欠款,还可能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给持卡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