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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轨后赠与“第三者”的钱财能否索回?
作者:刘亚鑫  发布时间:2024-08-29 10:16:1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咱俩分手了我一定要把钱要回来”

“钱明明是你给我的,想要你就起诉吧”

东胜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年龄差距悬殊,原告虽有家室,但贪图被告的年轻与美貌,二人同居四年期间,原告向被告先后转账近30万元。原告声称,其中有7.5万元是借给被告的买房钱,现因分手要求归还。被告则坚称,这些钱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及因流产产生的费用,拒绝归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调解及审理过程·

铜川法庭接收此案后,多次调解双方纠纷,调解中了解到,原告年过六旬有家室,被告是一名微商。起初,二人因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商品而结识,后发展成不正当的同居关系。期间,原告频繁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近30万元。双方均表示,因更换手机,无法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法官在调解中明确:原告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家庭财产,且与他人同居,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的经济往来缺乏合法依据,但调解仍可基于双方自愿进行。

原告无法提供证据,只称近30万元中,除7.5万元为借款外,其余均为赠与,并提出若被告愿意退还5万元,可解决纠纷。被告只同意退还1万元,坚持认为其余款项均为原告的自愿赠与,不予退还。

调解无果,案件进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除了转账记录外,无其他证据,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转账系其自愿赠与。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名义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否认并称7.5万元为二人同居期间的补偿费。原告提供经截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实款项性质,且其后继续向被告转款,总额远超争议款项,加之其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此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不法之债,不应保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原告在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旧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被告在明知对方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伦理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经济往来,法院不予支持;未经配偶同意的财产处分,包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原告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原告配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原告的配偶可行使撤销权追回家庭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东胜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应当树立正确婚姻观和金钱观,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