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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内出轨给第三者转账“520”“1314”:应当返还!

作者:李 梅  发布时间:2024-09-05 09:29: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在2014年登记结婚,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李某与被告王某一相识,发展为情人关系。从2022年至2023年期间,第三人李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王某一转账,共计17946元。第三人李某给被告王某一的转账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又未取得共有人原告的同意,且第三人李某与被告王某一之间的赠与有悖公序良俗,亦损害了原告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向王某一转账的17946元系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李某向王某一的转账的款项,特别是“520、521、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显然该转款、收款行为目的是维系双方之间的婚外情,两人的婚外情及转账行为侵犯了王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李某在未经其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因涉及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还侵犯了配偶王某的财产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故王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王某一返还财产,本院经核算,李某向王某一转账的17946元,核减王某一的两笔退款分别为520元,合计1040元,故王某一应退还原告王某的金额为16906元。

·法官提醒·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有损社会公德。李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王某一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损社会公德,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和睦、子女教养,给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且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产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会对配偶、子女、家庭造成损害。因此,无论男女都应恪守道德底线,洁身自好,自力更生。

在物欲横流的时代,愿每个人都能秉持健康的婚恋观和金钱观,若真爱就坦坦荡荡,合法合理,切莫心存侥幸,一旦交恶,不但情感受创,而且面临索债风险,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