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6)内0602执恢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洲与被执行人张鹏、张龑、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鹏,男,19**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华美太阳城小区17号楼3单元606室,身份证号码:152701********0615。
被执行人:张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业大厦 B 座 9 楼,身份证号码:152701********0611。
被执行人:王丽,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二号街坊7-4-407室,身份证号码:152701********0328。
凡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可靠行踪、下落、藏身地点等信息,且协助人民法院查找控制到位的(拘传或司法拘留),申请人承诺奖励悬赏金4000元。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执行标的:部分本金及利息。
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