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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兑现·典型案例|非法集资执行探索:集资参与人参与涉案资产管理
作者:白 婷 白 慧  发布时间:2024-10-25 09:33:34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杨某、李某某非法集资一案,被执行人以购买印刷厂设备、资金周转等为借口,以月利率1.5%-3%的高额回报向亲朋好友借款,先后向张某等5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00余万元,直到有群众举报,被执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才被揭发。案发前被执行人共向集资参与人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共计2300余万元。该案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被执行人涉案资产应发还集资参与人。然而被执行人的部分涉案资产经公开拍卖后流拍,且部分涉案资产存在大额抵押贷款,不能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发还集资参与人,于是集资参与人代表向本院申请对部分涉案资产进行强制管理。

为保障广大集资参与人利益、实现最大程度的挽损,防止因相关资产长期留置造成部分贬值、损毁等,执行法官翟宇东实地调查涉案资产现状后,决定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部分流拍且无法以物抵债的涉案资产进行强制管理,以此获取更多收益清偿集资参与人债务。

经合议庭讨论及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认为该起案件中涉刑资产的强制管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在涉案房产不宜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集资参与人管理。

因本案集资参与人人数较多,不宜将集资参与人全部列为管理人,为实现资产集中管理、方便后期相关问题的处理,执行法官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函询,希望由该中心确定将本案集资参与人中共3名代表作为本案涉案资产的管理人。确定涉案资产管理人后,法院依法出具强制管理裁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在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公证处、涉案资产管理人等相关人员的见证下,执行法官就涉案资产进行清点、腾房、交付。

本案在对被执行人刑事犯罪中的涉案资产进行处置时,面对部分涉案资产不宜以物抵债的情况,执行法官集思广益、多措并举,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资产进行强制管理,实现了涉案资产的“可利用”“可收益”,切实保障了集资参与人利益。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金额大,涉案资产处置难度大、堵点多,这就要求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现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政策法律,从而找到最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的解决方案。该案对部分涉案资产实行强制管理,是对涉案资产强制管理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相关经验。

法官提醒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警惕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的骗局,不要相信“一夜成富翁”的神话,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前一定要仔细核查真实性、合法性,提高风险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50 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 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