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有借款合同,为什么不支持偿还我的利息?”庭审结束后,原告贾某拿着借条询问法官。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张某向贾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贾某现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元),月息2%。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标明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在借条备注处张某书写了:此款是债权人贾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予债务人张某手里,特此证明张某。借条最下方张某还书写了“此款不是以赌博方式借的,用于债务人现金临时周转”。
张某借款后,陆续给付贾某共计134000元。后张某未能继续偿还借款,故贾某将张某诉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在庭审中及法庭辩论阶段辩称其是通过赌博认识的原告贾某,涉案款项是以赌博名义借的,贾某知道其借钱去赌博,于是让其在借条下方书写了“此款不是以赌博方式借的,用于债务人现金临时周转”。防止借钱后以赌博为理由欠钱不还。对此,贾某在庭审中陈述,对于借条下方所写内容,是因为张某赌博,我本人并不乐意借款给他,但是张某说用于周转,所以就让张某书写了该内容,表示强调的意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及其要件可以看出,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有赌博恶习而不问用途向其出借款项,则可认定出借人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本案中,贾某明知张某有赌博的恶习还向其借款,未尽到借款的审慎义务,不足以排除涉案款项用于赌博的合理怀疑。张某的辩称意见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涉案款项应认定为贾某明知张某借钱赌博而出借,赌博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明令禁止,故贾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贾某主张张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不应支持,张某偿还的款项应为还款本金,核减已付款项,张某应偿还贾某借款本金86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贾某偿还借款86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时,东胜区人民法院提醒,借款时请一定要仔细询问、认真核实借款人借款用途。如果借款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时,要明确拒绝借款并及时规劝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