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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言和在东法|业主车损遇监控失效 法院调解让物业与业主握手言和
作者:刘 欣  发布时间:2024-11-27 09:30:35 打印 字号: | |

“你们物业公司怎么回事?我的车被碰了,监控还坏了,这让我怎么查?”

“我们也很抱歉,监控确实坏了,我们正在联系维修人员。”


业主在车辆被碰后,由于未能当场找到肇事车辆,便前往物业公司,期望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来确定肇事方。然而,物业公司却告知业主,监控设备已经损坏,无法提供相应的录像资料。这一情况使得业主在寻找肇事车辆时陷入了困境,同时也引发了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质疑,从而引发了后续的纠纷。

该纠纷在东胜区法院的调解环节中,遇到了棘手的情况。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乔臻按照司法程序,要求业主出示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的证据,例如能够表明业主在事发当时确实向物业公司提出调取监控要求,而物业公司未能满足这一要求的相关材料。但是,业主表示,由于事情已经过去了数年,这些证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

经过乔臻专委的深入分析与释法明理,指出双方均存在过错。从物业公司的角度来看,其有责任保障小区内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便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够为业主提供必要的协助。监控设备的损坏,反映出物业公司在设施维护方面的失职,这一失职行为间接影响了业主查找肇事车辆的权益,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从业主的角度出发,虽然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监控录像,但业主自身也有义务妥善保存可能存在的证据。在事件发生后的数年时间里,业主未能留存相关证据,这使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最终,在乔臻专委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认识到各自的过错,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一调解结果,不仅体现了东胜区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的公正与高效,也为类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解决范例,也提醒广大物业企业要重视设施设备的维护,业主也要增强证据保存意识,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