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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事关你我:房屋空置?物业费到底交不交?
作者:刘 欣 张凌宇  发布时间:2024-11-29 10:20:49 打印 字号: | |

物业经理(原告)

胡先生,咱们今天来这儿就是要好好解决一下物业费的问题。我们按照合同在小区提供服务,不管您住没住,这物业费您得交齐啊。

胡某某(被告)

我知道有合同,可我房子一直空着,我在外地忙生意,都没享受你们的服务,为啥要交全额的物业费?这不合理啊。

物业经理(原告)

我们的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的,保安巡逻、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哪样不是成本?您不能因为您不住就想少交啊。

胡某某(被告)

但是我房子空着,没产生什么垃圾,也没给你们添什么麻烦,凭什么要交那么多?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看到此处,您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疑问:房屋交付但一直空置没有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到底需要缴纳物业费吗?且看东胜区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既为双方当事人答疑解惑、事心双解,又成功化解矛盾,得到一致好评。

鄂尔多斯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公司在案涉小区提供服务期间,胡某某因在外地做生意,其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因而胡某某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不应当缴纳物业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东胜区法院。

收案后,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乔臻考虑,胡某某系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进而拒绝缴纳,并非恶意拖欠;如向其释明法理,有调解的可能性,便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乔臻专委先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又紧密结合解纷经验,以专业而精准的释法析理及多起类案为素材,向双方徐徐道来,空置房屋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又积极与原告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引导其换位思考,找寻调解契机和突破口。

乔臻专委解释道:房屋空置系业主个人原因所致,而物业服务具有普适性、公众性,是面向全体业主及整个小区服务,并非某个特定的业主亦或某处房屋。即使个别业主房屋空置,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消防维护、电梯维护、设备监管、小区卫生、公共秩序等都有维护成本。所以,无论业主是否在小区居住、房屋是否空置,物业服务均在正常进行,业主应缴纳物业费。

经过乔臻专委的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同意减免胡某某部分物业费,胡某某则当场支付了剩余的物业费。这一结果既体现了物业公司的人性化服务,也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让双方“心疙瘩”彻底解开、矛盾彻底化解。

法官寄语

业主拒交物业费用的行为对于其他已交纳费用的业主有失公平,不利于维护业主共同的利益,也不利于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完善和开展,易造成恶性循环。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在处理类案纠纷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