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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
作者:东胜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30 17:51:42 打印 字号: | |

各部门:   

为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之“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根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鄂中法发[2023]178号)文件精神,现就申请执行立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立案部门在办理本院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立案时,对执行依据为市两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经自治区高院审判的除外),立案无需申请人提供生效文书生效证明。

第二条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的,执行立案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自行查询并打印法律文书生效信息,确认法律文书是否生效。

第三条  对于2023年6月25日之前生效的案件承办人需正常填写移送执行手续,对于2023年6月25日之后生效的案件承办人无须填写移送执行手续。

第四条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华宇应用平台录入相关生效信息,录入前务必联系案件当事人确认是否上诉。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将2023年6月25日之前作出且已生效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于6月25日起十五日内制作成电子卷宗,以供查询打印。确有特殊情况未完成制作的,应向执行立案部门提供送达回证复印件。在6月25日前作出但在6月25日之后生效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应在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制作成电子卷宗。

第六条  我院立案执行本市其他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通过执行立案部门协作办理,我院执行立案部门必须在接到本市其他基层法院的通知当日配合提供送达回证或生效证明。

第七条  当事人因其他需要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由案件承办人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将法律文书生效信息填报情况作为审判流程管理和法官办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考评,对于填报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不能及时立案执行的,由审判管理部门对其予以通报,对填报错误导致执行错误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以未提供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为由拖延立案、限制立案、提高申请执行案件立案门槛的情形,将纳入我院一站式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考评。
     
    特此通知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 江